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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孝心少年暴露社会昏暗角落

时间:2015-11-20作者:陈宝泉来源:《教育家》杂志11月号

最美孝心少年暴露社会昏暗角落

央视的《最美孝心少年》节目播出已有不短时间了,各地电视台也有类似的节目跟随。节目推出一个个失去护佑、没人照顾甚至衣食无着,从幼年时期就“自立自强”的好孩子们,不但自己要顽强地活下去,还要承担起照料重病或残疾长辈,抚养弟弟妹妹的重任。这些事情当然令人感动,让人唏嘘不已,潸然泪下。

这档节目还让人非常心痛。稍有一点常识、一点判断能力的人都明白,这其实是一幕幕人伦悲剧,暴露出我们这个社会很多角落的灰暗、冷漠甚至残忍。任何一个民族,出于良知,出于种族、文明延续的考虑,都要以法律、道德、文化、风俗等形式为下一代筑起一道道屏障,为稚嫩的幼苗遮风挡雨。在我们几千年的文化传承里,负责地抚养、教育子女,“幼吾幼及人之幼”是纲常伦理的重要内容。在当下,我们也有《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不被侵害、不被遗弃,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家庭、政府、社会、学校各方面的责任,还有像“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这样的半官方组织。《最美孝心少年》节目暴露的种种灾难,都是由于这一层层屏障悉数瓦解,有些压根就没起过作用,才压到孩子们身上的。

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在父母。节目报道的这些不幸少年,很多人家庭是父母亲一方遭遇灾祸或罹患重疾,另一方逃之夭夭;或者父母以“进城打工”为名,扔下子女与体弱多病甚至卧床不起的长辈扬长而去,音信皆无,而大多数节目对这些无良父母并无谴责。须知这正是孩子遭遇不幸的主因。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的规定衡量,对照千年承袭的公序良俗判断,这是违法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缺德行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五章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是,这些法律都很少得到执行,没有听到过谁遗弃子女受到过劝诫,更不要说惩罚。

客观地说,我们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比先进国家已是松懈很多了。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家长让未满12岁的孩子离开自己视野有人检举就要被处罚。但就是如此松懈的法律也得不到执行。受到父母遗弃,三四千万“留守儿童”从小得不到关爱与护佑,稚嫩的心灵在孤独与无助中煎熬,身心健康产生严重问题。不可指望“留守儿童”都成为“孝心少年”,其中更多孩子会走向社会边缘,这恐怕也是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畸高的重要原因。

遗弃子女对么?生下孩子不管难道不是在制造灾难吗?这个道理应该是无人不晓。不用说人类,就是鸟兽,嗜血成性如虎狼鹰隼者,在哺育子女时也是不辞辛劳,在保护幼崽时也是奋不顾身的。那么在当下,为什么发生如此大规模的遗弃子女问题却没人谴责,得不到纠正呢?是不是因为问题多发生在贫困家庭,脱贫致富为第一要务,为此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可以不顾人伦呢?再有是否还有这样的认识,贫困家庭、流动人群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咋干都有理?近年来我们的舆论界存在严重的民粹主义倾向,已经到了不以法治观点看问题、不会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不讲道理、不辨是非的程度。一些地方政府对此倾向也退避三舍,不坚持原则。前几年贵州毕节发生了五个流浪少年闷死在垃圾箱里的惨剧,舆论大哗。当地政府迅速处分了乡镇干部,撤了小学校长的职。事后有媒体披露,这五个少年其实是堂兄弟,他们祖父的四个子女共生养了28个孩子,由于严重超生,其中一半没有户口。四个家庭中三对父母说是“进城打工”不知去向,留下一群孩子、年迈的祖父母和多病的大伯。这是一个典型的遗弃子女案件,孩子的大伯看到几个幼小的遗体时哭喊着“养不教父之过啊!”造成这一惨剧的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追究,找来并无关联的小学校长代为受过。这么张冠李戴胡乱作为,社会何时能由乱到治?

这些悲剧折射的第二个问题是农村、底层社会的塌陷。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乡亲邻里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血缘内外的关系。一家有难,族人、乡亲往往会伸出援手,但是生活在农村的“最美孝心少年”却基本得不到亲朋救助。这些年来,由于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人情寡淡;更由于青壮年人盲目涌入城市成风,家家自顾不暇。一些偏远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相当普遍,谁也帮不了谁,谁也不愿帮谁。据媒体报道,“打工妹”人大代表透露,许多进城谋生者的婚姻关系都处于半解体状态,遑论子女父母?这种社会文化、家庭伦理的衰败,受害最重的就是未成年人。

悲剧折射的第三个问题是社会不公,是当地政府、村民组织的失职。很多“孝心少年”父亲外出打工发生工伤或遭遇车祸,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享受不到起码的福利。这些“孝心少年”和他们的家庭所遇到的困难不会无人知晓,否则信息也不会传到电视台。那么当地政府、社团组织怎么没伸出援手?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政府都做了些什么?有些不幸少年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资助,那是在电视台报道之后。自己责任范围之内出现了如此人伦悲剧,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被曝光了就忙不迭地跑去“送温暖”,这实在不是什么光彩事。

从深层次上分析,这些少年遭遇的不幸其实是社会问题,是文化问题甚至是文明问题。孔夫子在世时就提倡“幼吾幼及人之幼”,可时至今日,仍然有这么多可爱的孩子们遭遇不幸。不要说“及人之幼”难以企及,就连“幼吾幼”都遭遇危机!我们是世界上少有的拥有数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民族,但是我们的文化不久前遭遇过彻底的破坏,信仰被毁灭、纲常伦理被颠覆,事后又没有得到真正的拨乱反正,走不出文化毁灭的阴影。这才使得几千年来最重视家庭的中国人,居然有这么多人丧失了家庭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从这个角度看,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恢复任重道远。

另一个不能不提出的问题就是,农村居民的无序流动已经给社会、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对此不能再掉以轻心了。由于一些地方的“城镇化”政策缺乏全局性、长远性的思考、配套,这种没有规划也就没有衔接、缺乏引导的流动,在导致农村社会大面积塌陷的同时,还使得农村教育陷入进退维谷的狼狈境地。用社会捐助盖起来的希望小学,没几年便断了生源变成“空壳学校”;有几十年办学史的村小,由于生源骤减无法维持。“孝心少年”们的悲苦故事只是这些问题的一个缩影。

这一类电视节目让人们了解到社会底层的真实情况,要求全社会做出努力,消除贫困、实现公平正义,尽快解救所有不幸的孩子。此类节目的策划初衷如果是给少年儿童树立光辉榜样,就不是很妥当了。我认为这些好孩子迫切需要的不是被包装成“榜样”,而是被救助。现代教育理论反对“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旧观念,提倡未成年人幸福成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未成年人应具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很明显,“最美孝心少年”的上述权利都被严重损害。他们周围的成年人及全社会都有责任做出努力,还给他们以及所有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上述权利,给他们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的保障,让所有孩子都能有一个幸福童年。

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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