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下午,由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聚焦家庭教育立法”学术沙龙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行。来自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教育科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以来,家庭教育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以后,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等地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河北、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已相继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开启了地方先行先试的法治进程。2018年,家庭教育立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表明立法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然而,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许多难点问题亟待攻克,如立法干预家庭教育的边界在哪里?立法应如何规定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作为立法调整对象的家庭教育应如何界定?
本次沙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集中展示了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理论探索,并就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学术沙龙现场,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田汉族教授在会议致辞中指出,家庭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家庭教育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但相关研究和实践亟待加强和深化。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罗爽副教授作了家庭教育立法为何与家庭教育法何为两个方面的主题发言。她认为,随着社会的变革,家庭教育的根本属性在原来的私事性基础上发生了公共性的转向,需要一种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产生,而新的法律机制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予以体现,而家庭教育立法主要调整的就是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劳凯声教授指出,家庭教育立法应定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家庭教育的能力提升。应重视家庭教育的私事性,立法干预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要正确处理国家与民间、政府与家庭的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陈正华副教授则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应十分审慎,要避免对家庭教育权的侵害,以防使家庭教育丧失其应有的特色与个性。
众所周知,“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及其立法规范”问题是教育界人士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叶强博士认为,家庭教育权是父母的基本权利,应该要确立政府介入家庭教育的合理边界,避免政府过度介入家庭教育,针对具有家庭教育风险的家庭需要建立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救济机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崔俊杰博士和教育学院何颖博士作为与谈人进行了评论。崔俊杰博士认为,家庭教育立法的重点是政策责任的分配和匹配,应着力解决组织机制不畅通、政府兜底保证不够、指导不规范和不充分、父母的履行义务不能或不充分等问题。
何颖博士指出,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利益,家庭教育的差异和个性是社会多样性的基石,因此政府的干预应保持审慎克制,避免对私域进行过多干涉。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家庭教育’界定与理解”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教授指出,要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机制、模式很重要,家庭教育立法的创新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促进指导服务的落实和落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陈建翔教授认为,要对学校教育模式指导家庭教育、非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外部过多侵入从而削弱和剥夺家庭教育权利等保持警惕,应保持家庭教育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王东副教授则指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重解决如何保证家庭的教育权利以及如何处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两个问题。
沙龙的最后,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劳凯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