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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告别“管养不管教”“想教不会教”

时间:2019-07-17作者:周彩丽来源:教育家杂志

今年全国“两会”上,“家庭教育立法”成为热门词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党组成员邓丽联名代表共同提交《关于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议案》。呼吁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花园小学校校长曹永鸣,全国人大代表、芜湖市中医院急诊内科主任张荣珍,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文敏,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府教育总督学潘惠丽……

而前不久教育部发布的2019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家庭教育,将启动家庭教育法立法研究与家校共育共治机制实践试点。

家庭教育何以被推到立法的高度?

 

立法是解决家庭教育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家庭教育立法之所以被提上日程,与当下一些家长不重视、不擅长家庭教育有关。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教育报》联合发布的《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九成以上的班主任认为家校沟通存在问题,排名前三位的问题分别是“家长认为教育孩子主要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家长参与沟通的积极性不高”“家长与老师教育理念不一致”。山东菏泽某小学的英语老师高加波对记者表示,部分家长漠视孩子的教育,有时老师请家长来学校谈孩子存在的问题,联系多次家长都不露面,甚至有家长认为把孩子送进学校就尽到了自己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将孩子“拜托给老师”,让老师“全权负责”。

父母当甩手掌柜,会给孩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首都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卢珊参与了“家庭环境及养育方式与孩子心理健康的关系”的课题调研,发现孩子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往往与家庭有关,单亲或者不和睦的家庭,或父母管教缺失、教育方法不当等家庭的孩子出现心理问题的概率比较大。“处于这类家庭的孩子,不仅更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且产生心理健康问题后更难解决。”卢珊说,家庭教育是基石,学校教育是核心;家庭教育不做好,核心便立不起来。家长不能将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如果早期不重视,会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

邓丽指出,当前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部分家长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缺位。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未成年人自杀及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反映出一些家长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突出问题,体现出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对未成年人成长以及家庭、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是解决当前家庭教育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自2011年起,全国妇联与教育部共同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开展了大量实地调研。调查显示,50%的家长不知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

安徽蚌埠某小学语文老师石润鸿表示,家庭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方式不当,对学校育人工作及家校协作育人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我的班级里和我所了解的其他班级里,很少有家长积极主动学习教育知识、完善教育理念。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教育手段单一、方法不当成为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一方面受到家长自身受教育水平的影响,另一方面,家长想要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的渠道也很有限。”

石润鸿曾碰到这样一件事:学生小珍的妈妈因为孩子在看一本“内容不健康”的书而找老师帮忙解决。老师接过书,发现是正规出版物,里面并没有色情内容。小珍妈妈指出,里面有很多男女主人公拥抱、接吻的描写。家长们没有受过这方面完整、系统的教育,权威、实用的家庭教育手册的缺失也使得家长手足无措。”

邓丽表示,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滞后、指导服务市场比较混乱、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都迫切需要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

 

立法诉求:解决“管养不管教”“想教不会教”问题

 

今年两会上各位代表、委员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诉求主要有两点: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促使家庭承担起教育功能,避免一些家庭“管养不管教”的消极行为;提升家庭教育地位,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对家庭教育予以指导,帮助家长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解决“想教不会教”的问题。

两大诉求对应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的责任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与学校教育责任如何区分; 二是如何用法律保障社会各方对家庭教育的支持。

卢珊教授认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以下区别:第一,学校主要承担知识体系的教育,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则是生活教育、人格教育、行为习惯教育等;第二,学校是面向多数学生的普遍的、共性的教育,家庭教育则是个性化的,更多在于家长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第三,学校教育是阶段性的,家庭教育则是终身的。而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也就是家庭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包括生存生活技能教育、生活常识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现在很多家庭往往注重教知识,过分关注孩子的学习, 这是家庭教育的错位。家庭教育更应关注这些非智力因素,应注重培养完整的人。”

在社会支持方面,邓丽认为,长期以来家庭教育被认为是私领域的事情,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未被纳入公共服务,工作推进缺乏必要的机制、政策和资源保障。因此要通过立法提升家庭教育的地位, 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保障;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任务; 通过立法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各类指导服务机构,特别是市场化指导服务机构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对父母、其他监护人及家庭指导服务机构不履职和不当履职的行为提出罚则。

“目前国家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深入调研,加快进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接续推进,早日出台家庭教育法。”邓丽说。

刊于《教育家》杂志2019年4月刊 总第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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