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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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加民主的教育体制机制

时间:2016-04-12作者:石中英来源:《教育家》杂志2016年4月号

一年以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办公室委托全国若干个教育研究机构,对201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行中期评估。去年末陆续举行了中期评估结果的新闻发布会,全面回顾了五年来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实际问题,引发教育界内外的广泛关注。这是在国家层面上按照建立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理念,推进教育领域的管评办分离,体现教育行政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说,这项举措的实施尽管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是它确实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显示出政府对建立更高水平民主教育体制机制的新追求,也指出了十三五期间国家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新方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到2020年,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完成,教育领域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这是中国社会尤其是教育界目前正在全力以赴所要实现的发展目标,也是百十年来,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提出“教育三个面向”以来,中国教育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夙愿。然而,在实践层面上,当人们检视教育现代化的各项任务和指标体系时,发现教育界内外比较多关注的是外在的、量化的和静态的发展性指标的达成,如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园率,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和巩固率,高等教育的普及率,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教育信息化的覆盖率等等,对于一些更加内在的,标志教育现代性增长的一些结构性特征却比较忽视,如教育的法治化、民主化、多样化,以及广泛的可选择性等。我认为这是以往国家和地方在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时的一个不足或者短板。与这种对教育现代化的狭隘理解和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有关,公共教育资源的增量配置,主要指向提升各级各类教育机会的供给能力,多指向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服务的规模扩张,很少指向以法治化、民主化、多样化以及以广泛的可选择性为主要特征的教育系统的再造。这就导致了一种“片面的或者发育不充分的教育现代化格局”:一方面,教育供给能力不断增加和国民教育体系不断膨胀,另一方面,教育系统运行的体制机制依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充满了保守性、等级性和强控制性,整个国家教育体系的活力并没有随着其规模的扩张而得到新的更大程度的释放。身在教育一线的校长和老师们对此深有体会,时有怨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各个领域制定十三五规划提供了指导性方针。十三五期间,也是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胜阶段。要贯彻好新的发展理念,完成“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这一伟大目标,在教育体制机制上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沿着建设更加民主的教育体制机制方向继续前进。

在我看来,更加民主的教育体制机制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在教育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上,进一步明确“人民主体”和“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早在20世纪40年代,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就曾经明确地说过,民主的教育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教育。同一时期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也谈到新民主主义的教育就是“民族的、科学的和大众的教育”,“大众性”鲜明地表达了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教育的民主性质。1951年新学制改革时,国家明确提出教育要“向工农开门”,从思想上、政治上和制度上,解决1949年以前教育尤其是优质教育被少数人垄断的问题,将教育的国家主权和人民本位统一起来。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努力促进教育均衡,不断扩大教育公平,致力于通过教育公平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其实质就是要坚持教育要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回答“中国教育为什么人”的问题。忽视或忘记这一点,教育现代化就会出现价值的迷失。

第二,在教育的根本目的上,更加强调造就一代又一代合格的社会主义民主公民。判断一个国家的教育体制机制是不是民主的,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将培养积极的社会公民作为其根本的目的。我们国家在政治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1956年以来政治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建设这样的一种制度,教育不能置身事外、袖手旁观,必须将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的培养作为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在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民主公民以及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系问题上,前者是更为基础性的目的。缺乏公民意识、不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价值观自信的人,不可能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完成这样的任务,教育体系必须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和习惯,不断提高他们践行社会主义民主的能力,坚定他们社会主义民主的信念。然而,检视目前大中小学学实际上的教育目的,个人主义、精英主义、专业主义的目的论到处流行,培养合格的和卓越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目的意识则非常薄弱。在一些大中小学各种煽情的、夸张的和高度文学化的校长毕业典礼演说中,人们也很难听到“培养公民”、“做一个好公民”这样的字眼。说实话,这种状况非常令人吃惊。不难理解,如果一个国家的公共教育体系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造就公民,而是为了培养才子佳人,成为个人谋求自身发展、出人头地的工具,则很难说这个教育体系是现代的、民主的体系。

第三,在教育治理方式上,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教,积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基本教育秩序。现代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一个更加民主和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基石。民主的教育体制机制需要充分的法治来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历史性成就,这自不待言。但是,制定教育法律是一回事情,依法治教是另一回事情。从法制到法治,彰显了社会的进步,也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教育法制的基本体系尽管已经建立起来,但是教育的法治精神确实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显现,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教育法律的普及还需要更加努力。这就要求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构建基于法治的基本教育秩序,努力防止和有效解决教育领域中政大于法、因人设政、人走政息、朝令夕改等现象,以及行政对教育活动的过度干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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