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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法权益,落实主体责任是关键

时间:2021-12-31作者:张芸来源:《教育家》杂志社

近年来,媒介消费未成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护他们不是某个家庭的“私事”,更不是法外之事。保障“小明星”“小网红”们的法律权益,需要多方责任主体守好自己这道关。

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放在了分则的第一章,明确了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监护人应该知晓,孩子不是私有财产,更不应作为敛财工具。如果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监护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智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弥补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商业活动中,“小明星”“小网红”不具有与演艺公司、经纪公司等合作方缔约的能力。因此,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与对方签订合同。如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等受到侵犯,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积极维权。如果未成年人不愿意参与商业活动,监护人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不能以打骂、哄骗等方式强迫其营业。

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小明星”“小网红”的收入到底归谁所有,应当如何使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享有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能力,其中包括财产权。在签订相关合同时,监护人应当以市场价确定酬金,酬金收益归未成年人所有,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比如生活、教育等。如果与未成年人利益无关,监护人不得私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小明星”“小网红”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如果监护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实施更为恶劣的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刑法》规定监护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确商业行为相对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商业行为相对人是带领未成年人走入成人商业世界的“引路者”,明确商业行为相对人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对镁光灯下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比如,“小大胃王”在网络平台进行吃播,实际上属于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表演活动。视频发布平台有义务对类似内容进行审查,禁止该类视频上架。而使用童模进行拍摄的公司要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求儿童在四十度高温穿羽绒服拍摄也属于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

其次,商业行为相对人要保护网红儿童的隐私权等各项人格权利。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各类儿童类节目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能以暴露隐私、羞辱未成年人等侵害人格权的方式制造所谓的“笑点”“看点”换取收视率、点击量。

最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展现方式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儿童年龄特征,不能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小演员们的服饰、表演应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

总之,“小明星”“小网红”商业行为相对人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商业活动,如果其行为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应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国家保护“小网红”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例如“童模妞妞被踹”视频在网上流传后,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牵头推动建立童模保护机制,对童模行业中存在的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会签《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就属于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的;以实践锻炼、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童模活动,实际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童模活动的。《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童模活动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个小时等。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我们期待,在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院制定更为细致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相关标准;加大对未成年人线上线下商业活动的监管;主动积极地干预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

“吃瓜群众”揭露阴暗角落

被媒介消费的部分未成年人的现状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媒体和千千万万关注未成年人的“吃瓜群众”的努力,但是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未被揭露的阴暗角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也就是说,任何不相关的第三人都可以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尽一份自己的力量,这不只是良心所向,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我们期待,包括被媒介消费的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在国家的庇护下、法律的保护下、群众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作者:张芸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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